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
作者:恒桥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20-1-21    文字:【】【】【
摘要: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滕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饮酒后驾驶”英伦”牌小型轿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另一路相交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4年3月14日经某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查终结报告,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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