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恒桥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20-2-9    文字:【】【】【
摘要: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海外代购是指受别人委托,自然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人采取直接携带回国的方式,将代购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海外代购也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些年轻人选择通过海外代购商品来追求时尚和高品质生活,我国的海外代购市场呈现逐年发展壮大的趋势。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享受着优质的商品和低廉的价格带来的双重利益,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海外代购涉及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却又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使之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为少数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了温床,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也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有效破解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监管难题,我们有必要厘清海外代购行为的性质,明晰其与走私行为的界限,探索海外代购管理制度,完善我国的走私犯罪立法。为此,笔者以“空姐代购案”为切入点,对其中涉及的刑法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明确海外代购行为的性质,以期能为走私犯罪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一、“空姐代购案”引发的刑法问题

(一)“空姐代购案”简述及裁判

从2009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其后,李晓航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北京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后,李晓航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裁定。2013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晓航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4年3月31日,为海内外代购界所广泛关注的“空姐代购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终审裁定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空姐代购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共分为三个量刑层次,具体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到15万元、15万元到5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并针对不同层次分别设定了一定的刑罚。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李晓航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不解为什么网络海外代购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认为又不是涉及人命或者有什么巨大社会危害,只是帮人代购居然要判11年。大多数人对一审判决表示难以理解,并对李晓航报以同情。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国内人们消费水平逐渐提高,海外代购屡见不鲜。愈加平常的海外代购行为,是否违法,乃至是否构成犯罪,不仅值得普通消费者去了解该类行为风险,亦值得学界对此讨论,厘清罪与非罪之界限。

(三)由“空姐代购案”提出的刑法问题

走私行为,通常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携带国家禁限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走私危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偷逃应缴关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一直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

海外代购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而得以迅猛发展的新兴事物。购买代购商品的消费者多是那些追求时尚并渴望高品质生活的年轻人。海外代购货物也因此具备货物体积小、金额相对不大的特征。同时,消费者往往也享受着优质的商品和低廉的价格带来的双重利益。那么,这种海外代购行为到底是不是走私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该以什么罪名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的具体尺度又该是怎样?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接下来所要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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