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哪些情形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恒桥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20-2-9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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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概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认罪”与“认罚”。同时,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对于前述第一种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已经排除了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适用。对于前述第二种情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排除适用速裁程序,因此,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能通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办法》第二条是将上述不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作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规定的,旨在为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更为完善的程序保障,也不影响实体从宽处理,以体现人道主义和补偿正义的要求。当时,并未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罪认罚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旨在通过程序上从宽尤其是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全程提速等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之外,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外,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类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从简程序处理,更要避免因认罪认罚而罪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