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摘要:
被告人张某,曾任无锡市原郊区河埒乡党委书记、无锡市南长区区长、区委书记、无锡市惠山区区委书记、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他字第00011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伟、代理检察员唐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昌及其辩护人周羽正、杨冬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检察机关建议,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8月19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无锡市原郊区河埒乡党委书记、无锡市南长区区长、区委书记、无锡市惠山区区委书记、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豪爽纺织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在地块购买、项目开发、加油站建设手续审批、拆迁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02年上半年至2013年春节间,在其家中等地,先后10余次非法索取、收受上述有关单位负责人钱某、孙某、李某甲以及吴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2077966元、港币1010万元、美元5000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5352元的金条一根。具体分述如下:
1、1996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无锡市原郊区河埒乡党委书记、无锡市南长区区长、区委书记、无锡市惠山区区委书记、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项目开发、资产购买、规费缓缴等方面给予关照,单独及伙同其子张某(另案处理),在其家中等地,先后6次非法索取、收受该集团公司董事长孙某所送的人民币8175379元,美元5000元。
(1)2002年,在其南长区扬名街道的家中,收受美元5000元。
(2)2003年12月,在孙某陪同购车时,收受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丰田佳美汽车一辆。
(3)2006年10月底,在孙某办公室,索取人民币750万元。同年11月9日,指使张某从孙某处取走人民币750万元的转账支票。
(4)2008年5月至2014年4月,其子张某未在孙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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